特殊工种劳动关系的解除公司为什么会败诉?

 

张某在2012年应聘某汽车维修公司A,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,合同约定岗位为汽修工(属于特殊岗位)。20124月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。张某于20125月提起仲裁,公司未告知任何理由辞退自己,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。A公司辩称,汽修工是特殊岗位,张某没有上岗证。同时由于被客户多次投诉,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,公司声称张某对客户投诉承担责任,未提交其他证据相作证,不足以证明客户投诉的原因,认定公司属于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,张某主张A公司支付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成立,其主张应予以支持。请结合本案例分析,特殊工种劳动关系的解除,公司为什么会败诉?

 

案例解析:本案例中,特殊工种劳动关系的解除,公司败诉有两个关键点:1:张某为特殊工种,没有上岗资格证。公司安排张某从事没有上岗证的特殊工种,造成了严重损失,过错完全由公司承担。2、在于张某是否应当对损失承当责任。公司以“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,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,一旦出现劳动仲裁或者诉讼,是否造成重大损害以及员工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必将成为争议的焦点,很多时候虽然损害事实确实存在,但公司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。综上所述:在招用特殊工种员工时,要审查资格证书,杜绝无证上岗。其次,公司不应任意以“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,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;以此条解除劳动合同时,应当持有违纪员工的签字确认,并保留充分的证据材料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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